关于印发《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4月25日
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
交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推动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更多的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或自行联系赴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交流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包含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第二条 资助内容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为学生参加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修读课程、短期文化交流和国际会议提供经费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资助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获得过学院(部)及以上荣誉称号,身体健康;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或排名班级前30%,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3.外语符合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的入学要求。
第四条 遴选程序
1.遴选工作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2.协调小组每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布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和资助金额。学生根据各项目的要求自愿报名,各学院(部)审核,协调小组组织评选,公示及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学校在获资助学生出国(境)前支付资助经费的50%。学生返校后,经审核,符合苏州大学本科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要求的学生将获得余下50%的资助经费。参加短期文化交流的学生在学成回校后一次性发放资助经费。
2.获资助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期间没有完成相应的任务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3.获资助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全权负责。
4.获资助学生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的相关论文和印发的相关宣传材料应注明接受本专项资助。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可获评两次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助。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苏大教〔2012〕70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