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7-09-23  作者:   浏览次数: 269
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
苏大教〔2016〕87号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学校“十三五”改革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逐步构建研究型大学的本科教学体系,现就学校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以通才教育为基础,以分类教学为引导,加强基础、拓宽口径、强化应用、重视实践,积极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综合考虑各类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专项教学改革要求和特色,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和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融会各类专业认证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审视各专业课程设置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培养方案与社会发展和学生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制定反映学校办学思想、符合学校整体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与世界一流大学进行课程学分互认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相互融合的原则

在通识教育理念统领下,进一步优化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各专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育教育、国防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文件精神,根据专业需求选择开设不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程;建立覆盖文学与艺术、历史与哲学、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科技与发展等范围的通识选修课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通识核心课程,以培养学生跨领域、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包容性理解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艺术等综合素养;开设新生研讨课程,引导新生通过参与问题讨论、探究式学习等,逐步实现由高中学习到大学学习的适应性转变;注重创新创业类课程的开发建设,努力实现创新创业类与专业教育类课程的融合,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各专业要加强对大类基础课程和专业教学课程的科学设计和有效整合,强化专业内核和特色,注重学科交叉培养,加强研究性“教”与“学”,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各类标准对接的原则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在坚持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专业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相应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核心课程及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同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应与国内外专业认证标准接轨,理工科专业要参照《高等学校理工科学科专业指导性规范》,工科专业要参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及专业补充标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要引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通用标准》,师范专业应对照《江苏省师范类专业认证手册(试用)》,医学专业应符合《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等等。此外,有关专业要积极引入行业标准,让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

(三)坚持课程设置科学性与特色性相结合的原则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明确界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毕业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的要求,科学构建课程体系,注重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毕业要求的匹配度,加强课程设置对人才培养各要素达成的保障水平。各专业要注重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科学安排课程的先修后续和各学期课程的均衡性;合理规划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凸显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培养特色;重视课程内容的整合或集成,避免重复设课和课程学分碎片化的倾向,有条件地通过课程重组建立若干门大学分课程和跨学科、跨专业课程。在低年级阶段开设“学科基础导论课程”,引导学生对专业的认知;在高年级阶段开设“高年级研讨课程”,嵌入硕士阶段学科基础课程,深化学生对专业领域的探索;突出课程的研究性导向,推进专业课程的研究性教学改革。

(四)坚持规范引领与尊重个性化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坚持结构、内容、要素与形式等规范性要求基础上,树立学生主体观念,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继续推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允许学生在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确定专业;实施公共基础课程的分类分级教学,开设各类课程菜单,以满足不同专业的学习需求;提高选修学分比例,鼓励学生根据职业发展规划或个人兴趣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的课程选择;完善课程学分转换机制,打通学生交流学习、创新创业、本硕衔接等学分转换通道,满足学生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个性化成长的需要。

三、基本要素及其内涵

(一)专业(类)介绍

各专业类所含的专业,专业的培养要求、培养方向等内容。

(二)培养目标

各专业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培养目标”为基础,结合学校办学定位进行描述,叙述简洁明了,语句通顺,语义恰当。

(三)培养规格与毕业要求

各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培养要求”从“政治思想与德育方面”、“体育方面”以及“智育方面”对毕业生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进行描述,阐述清楚,要求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专业类分流机制

各专业类要明确大类内专业分流的原则、路径(分流时间与准入条件)等。

(五)核心课程与学位课程

各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核心课程”和有关专业质量标准,明确7-9门专业学位课程,并在核心课程中进行标注。

(六)主要实践环节

各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描述,要求:(1)各专业均须安排毕业实习,学分不低于2学分;(2)各专业(除医学类个别专业外)均须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低于8学分;(3)工科类、应用性文理科类及生物医药类各专业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设置应相应提高。

(七)学分要求和学位授予

各专业根据课程设置注明各课程类别应修学分,并按“本专业学制四(五)年,允许学习年限为3-8年(4-9年)。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规定的160(200)学分,方可申请毕业,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经申请可授予XX学士学位。”进行描述。

(八)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准入条件

各专业要明示本专业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应修的最低学分数,一般四年制本科生不低于120学分,五年制本科生不低于150学分。

(九)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

1.通识教育课程

(1)通识选修课程(含通识核心课程)

“通识选修课程”由文学与艺术、历史与哲学、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科技与发展五大类课程组成,让学生涉猎不同的学科领域,拓宽知识基础,着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在学校课程资源等条件成熟时,会逐步产生通识核心课程。

(2)新生研讨课程

“新生研讨课程”面向一年级新生开设,以师生互动、小组研讨等方式开展教学,以培养学生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批判性思维以及团队合作的能力。

(3)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基础课程”由政治品德类、公共体育类、军事类和职业生涯规划类、公共外语类、公共计算机类、公共数学类、公共物理类、公共化学类及教师教育类等课程构成。

2.大类基础课程

“大类基础课程”是以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拓宽学生知识面,为学生奠定学科和专业基石的课程。

3.专业教学课程(含实践环节)

“专业教学课程”由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构成。专业必修课程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核心课程”为主干,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着重培养学生掌握专业的基础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从事专业工作的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专业选修课程为专业发展所要求的拓展课程、面向本科生开放的研究生阶段基础课程(高年级研讨课程)等。

4.开放性选修课程

“开放性选修课程”是为适应学生自主性、创新性和个性化学习要求而设置的跨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各专业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保持该类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有一定比例。

四、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部相关人员参加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教务部专业设置与实践教学科,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布置及质量监督。同时成立通识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建设规划。

(二)各学院(部)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召集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人员进行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应以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等为依据进行课程体系的构建,通过毕业要求的逐级分解,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之中。通过对课程体系、课程设置、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等能否充分支撑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的达成等进行论证与评估,保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提交。

(三)学校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全校范围内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定)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的三月份左右启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工作,具体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已制定完成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若确因专业发展需要新增或变更课程,需遵循以下规则:

1.对某专业某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将该专业该年级以后的各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同步调整;

2.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在每学期的第五周前填写《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变动申请表》。课程微调须由本专业不少于三名高级职称教师组织论证,对应专业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等进行相关分析,分析充分、理由正当的变动申请可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教务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3.为确保学生的正常重修,申请停开课程须同时填报与其对应的换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