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教〔2012〕16号
听课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促进教学工作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听课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加全面客观地掌握我校教学动态,及时准确发现与解决教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完善听课制度,稳步提高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听课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听课要求
(一)学校领导
1、校领导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次;
2、校领导在听课工作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通过听课亲临教学一线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本科教学实际状况,直接倾听师生对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协调解决教学方面的问题,引导全校师生员工形成与巩固我校重视本科教学的氛围与环境,为学校本科教学决策奠定重要基础。
(二)学校职能部门领导
1、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他机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
2、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旨在促使本部门主动关心教学工作,更有效开展教学管理,或发挥对教学的支持保障作用,通过与师生的直接交流,了解教学实际状况,妥善解决教学工作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增强本部门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意识与能力。
(三)各学院(部)领导和系(所)负责人
1、学院(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系(所)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学院(部)领导、系(所)负责人听课旨在了解教学实际状况,加强对教师在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师生解决教学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教学管理人员及专职学生工作干部
1、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2、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应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听课应检查学生教学纪律执行情况,共同推动形成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五)教师
1、各学院(部)实行教师互听课制度,将教师互听课列为教师重要的集体教研活动,发挥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以及获得过教学奖励的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
2、每个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教师应通过听课切磋教学技能,交流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效果,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培养踊跃参与教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探索的良好局面。
(六)教学督导
1、根据《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教学督导原则上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次。
2、教学督导通过听课对教学进行督查与指导,协助检查各学院(部)及教师学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教学政策文件、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二、听课实施
1、听课人员根据学校排定的课程表提前确定所听课程,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听课必须携带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表可到教务处领取,也可至教务处网站下载。听课过程中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所填内容应确保客观翔实,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就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交流沟通,反馈信息。
2、听课课程为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听课重点是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授课课程、青年教师授课课程、精品课程、双语课程等。
3、听课可采取随机、随堂形式,也可以有针对性的组织示范性或检查性集体听课活动。
4、教务处负责汇总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听课情况,各职能部门以部门为单位,在学期结束前1周内将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各学院(部)汇总本学院(部)听课情况,汇总表于每学期结束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
三、听课管理
1、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领导全校听课工作,督促各类人员认真执行听课制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协助有关校领导参与督促;教务处具体负责听课工作的日常管理。
2、各级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不得少听或者以上课代替听课,学校将加强对听课情况的考核。
四、附则
1、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关于建立听课制定的若干规定》(苏大教[2002]49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