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增补基本师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补和储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师资,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整体质量,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师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补基本师资的原则
(一)以编制为依据,以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有利于学科和专业水平的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和年龄结构。
(三)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
(二)具有博士学位。艺术类、体育类实践型专业,以及外国语类小语种等专业,学历可适当放宽。
(三)自然学科类专业,一般需具有连续海外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四)副教授不超过35岁,教授不超过45岁,人文社科类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程序
(一)制定计划
每年10月份左右,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编制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师资增补计划,人事处汇总并会同教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基本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拟聘考核
拟聘考核工作由学院(部)负责,根据岗位要求采取同行评议、试讲、答辩面试等形式进行。
1.经三位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单位正高职称专家推荐。
2.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形式,对拟聘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并在拟聘用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学院(部)根据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考核情况进行研究,如需聘用的,在拟聘用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详细意见后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经研究提出拟聘方案,报学校审批。学校对学院(部)推荐拟聘人员,可另行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学校批准同意后,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为新聘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为新聘教师的职业规划提供指导。
第六条 学校与新进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继续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