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
时间: 2017-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204

苏州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江苏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发[2005]21号)文件精神,调动教职工继续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三育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一切工作都必须以育人为中心;育人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育人的主要对象是学生,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育人的关键核心是师德和职业道德建设,要弘扬爱岗尽责、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良好的示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效进行和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各院(系)、部门、单位和全体教职工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充分认识“三育人”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等有效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确保“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在学校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 教职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责任感,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学风纪律的全面教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机结合,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第七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为人师表,率先垂范,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和作风纪律上,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用高尚的品质和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去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要有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在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中,要端正教育思想,明确教育方向,转变教育观念,处理好教书和育人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教书育人要成为教师的自觉行动,并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过程。

第九条 在全方位育人的大前提下,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主要通过教学活动来实现。

教师应端正教育思想,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根据学科性质和特点,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切实搞好教学实践,善于总结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在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中,要注意挖掘素材,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自觉用唯物辩证法阐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将德育教育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每两周要与学生交流1-2次,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耐心地批评教育、进行帮助,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和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

教师每学期要与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联系1-2次,交换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配合管理,共同改进,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两课”教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课程教学的“三进”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率先在教书育人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其他课程的教师也要挖掘各科教学中的“德育”因素、“教育”功能,切实做到在教学中育人。

第十二条 鼓励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对从事过学生工作、经考核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教师中高级职务。

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要负起培养学生的特殊责任,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间,有的放矢、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咨询机构,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保证专项经费投入,切实做好学生的心理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管理人员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立足本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育人意识,围绕学校育人总目标,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各部门应结合学校周三学习安排,认真布置、落实学习任务。

管理人员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廉洁奉公,顾全大局,无私奉献,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为学生树立管理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管理人员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刻苦钻研本职业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探索科学的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管理人员要勤政高效,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模范的行动带动学生,以出色的工作影响学生,将育人工作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管理规律,又要懂得教育规律,正确处理管理与育人的关系,坚持育人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从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要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与合作,随时听取教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随时了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更正和解决,使管理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广泛接触、深入了解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学习动态,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育人效果更突出。要关心爱护学生,做到严格管理与耐心教育相结合,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加强管理育人工作,积极开展机关、部门党支部与学生支部的共建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管理干部在管理育人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切实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每个处级领导干部要联系一个班级,参与具体育人工作。

牢固树立“育人是根本、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领导听课制度,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每学期听课1-2次,了解教学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班主任要着重抓好学风建设,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严谨、踏实的学风,督促学生完成学业,帮助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和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全面素质和能力的自觉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鼓励学生为校争光,为祖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干部要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实际需要,关心学生成长,指导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及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制订教学大纲、规章制度及各项政策时,要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要求,一切从学生实际出发,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切实履行育人职能。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辅单位、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来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服务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把服务育人落实到工作中去。

第二十五条 服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尊重师生,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吃苦耐劳,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地为师生服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言谈举止,主动发挥服务工作的德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人员要加强服务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工作条件;搞好学生伙食,重视饮食卫生,加强成本核算,经常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宿舍标准化管理,使学生宿舍成为文明、整洁、安全、向上的育人阵地;加强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管理,对学生中出现的某些不文明行为要敢于管理、耐心教育、积极疏导,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服务育人的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服务育人水平;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满足学生的要求,并将学生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处、团委、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保卫处、纪监审办公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工作部(处)、工会、图书馆、后勤产业党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三育人”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学校“三育人”具体工作,考核各单位“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评选“三育人”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保“三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组织落实“三育人”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制定计划、检查评估、调查研究、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开展理论探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成立“三育人”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育人”工作实施计划,研究“三育人”工作方法,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三育人”活动。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学校重视“三育人”工作调研,鼓励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在新形势下“三育人”工作的内容、途径、方法、意见、建议和措施等。

学校经常召开“三育人”工作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切实推进“三育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进行“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部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三育人”工作列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聘任、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对未做好本职工作,未能认真履行“三育人”职责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为“优”;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三育人”工作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部门、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或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大学“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