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且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公派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按照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
第三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工作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派出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
第四条 派出工作必须坚持“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出国研修深造,提升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
第三章 派出类别与任务
第五条 教师公派出国按资助主体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校公派、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孔子学院项目等。
第六条 教师公派出国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合作研究、任教、培训等。
第七条 出国教师的类别和任务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第四章 派出条件
第八条教 师申请公派出国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三)在我校连续工作满2年,并且近2年均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和岗位聘用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访学或工作的必要性。
(五)派出期限满6个月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
第九条 教师申请公派出国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教师申请出国任教,须以校际交流形式派出。各学院(部)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自行联系的任教项目需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方可派出。
第五章 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及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统筹规划本单位教师派出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请出国,应提前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少于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邀请函、研修计划等,邀请函应注明出国期限、工作任务、经费支持等具体信息。教师申请的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相应选拔程序,并经学校公示后确定派出人选。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出国的教师,出国前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岗人员担任其保证人。保证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申请3个月及以上的出国。
(二)派出期限满6个月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2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保证金统一交至财务处。派出教师按期回校后返还保证金,如逾期不归则不予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出国前应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秘书正式告知具体的出国日期,并出示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等。
第六章 派出期间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出国期间应认真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并与所在单位和保证人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教师在国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可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申请程序、手续及要求须按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派出期限完成派出任务,派出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第七章 经费资助与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及孔子学院项目出国教师申请出国留学资格的评审费、出国前有关出国事项的集训费、外语培训费、国内差旅费、住宿费、学校参与的出国协议公证费、办理护照和签证、往返机场公共交通费用等由学校承担,其它费用自理。学校公派及其他各类派出的上述费用按照当年通知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公派教师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他各类派出按照当年通知执行或自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出国教师(除校际交流任教和孔子学院任教)在出国期间(不含延期),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停发上下班交通费,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正常缴纳。一级分配单位的教师在出国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年薪制教师在出国期间按其年薪标准的50%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任教和孔子学院任教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停止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第二十四条 派出教师如与学校签订的派出协议中约定了有关待遇的,则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出国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停止发放出国期间所有国内工资和福利待遇、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等,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回国事项
第二十六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应即至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提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等,填写《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情况作学术报告或讲座,填写《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讲座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到人事处、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派出教师在国(境)外取得报酬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至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派出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回国后应在我校履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派出期间或服务期未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者,须全额交还出国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国内工资以及学校和所在单位资助的经费,同时按未履行的服务期收取每月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公派出国(境)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关于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苏大人〔2011〕148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