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7-27  作者:   浏览次数: 481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生在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1.参加校际合作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2.参加学院(部)派出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经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备案,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3.就读期间自行申请赴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并按照《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3〕124号)有关规定保留苏州大学学籍者,其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学校予以认定。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 国(境)外大学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苏州大学相当。

2. 国(境)外大学课程符合学校各学院(部)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 课程学分转换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国(境)外所修课程学时应不少于拟转换苏州大学课程学时的2/3。

三、课程成绩和等级评定

(一)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百分制方式计算时

1. 如拟转换的苏州大学课程为公共体育类、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全校性公共选修类课程,则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3〕124号)中有关百分制成绩与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记录等级,且该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2. 如拟转换的苏州大学课程为除上述课程以外其它类别课程,则学生的课程成绩直接以百分制方式录入。

(二)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等级制方式计算时

1. 如拟转换的苏州大学课程为公共体育类、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全校性公共选修类课程,则直接记录等级,且该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2. 如拟转换的苏州大学课程为除上述课程以外的其它类别课程,则根据以下对应关系换算成绩,以百分制方式录入。

1)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和F五个等级时:

A:90,B:80,C:70,D:60,F:不可认定。

2)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和F时:

A+:93,A:90;A-:87;B+:83,B:80,B-:77;C+:73,C:70,C-67;D+:63,D:60,D-:60;F:不可认定。

3)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P和F时:

P:80;F:不可认定。

4)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其它等级时,由教务部参照交流学校标准认定课程成绩。

(三)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其它方式计算时,由教务部参照交流学校标准认定课程成绩和等级。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程序

1.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国(境)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部)批准备案。

2. 学生在国(境)外应参照学习计划选修课程,并尽可能多选课程;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遇选课问题,应及时与学院(部)、教务部联系。

3.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应尽快登陆苏州大学“学生园地”填写《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并将此表格和国(境)外大学成绩单原件和课程介绍、学时证明等材料报学院(部)审核。

4. 教务部对学生提交的“转换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5.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完成后,“转换表”及国(境)外大学成绩单原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存档,最后并入学籍档案。复印件由教务部保存并备案。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参照此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