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的有效途径。为了支持和鼓励我校学生通过各种渠道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特制定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收费管理办法。
1、经批准参加学校或学院(学部)组织的校际合作项目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1学期以上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应按我校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独立学院参加校际合作项目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按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2、经批准参加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派出国(境)学习项目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应按我校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同时承担该项目规定应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赴签约大学签约专业学习期间免缴我校学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参加其它校际合作项目赴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按我校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4、在校期间自行申请赴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学习且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免缴我校学费。如其在规定的学习时限内回校恢复学籍并申请学分转换时,按其复学时我校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
5、参加短期海外研修项目学生申请学分转换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6、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办理出国(境)手续所涉及的护照、签证、公证、体检以及其在外学习期间的食宿、保险等费用。
7、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8、2014年1月1日及以后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按本办法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9、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