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时间: 2017-07-26  作者:   浏览次数: 602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对象  

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0分者;  

5.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者。  

第四条 申请、授予程序  

1.考生6月毕业的于当年10月,12月毕业的于次年3月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初审其毕业资格后送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符合条件过期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  

2.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考办审核汇总后报教务部。  

3.教务部在审核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第六条 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本科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