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委教师〔2019〕3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苏州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和《苏州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含在站博士后)。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初查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信访的接待受理部门。
第六条 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且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事实,并提供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及举报人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匿名举报,应予以受理。对于无具体举报人、由媒体或网络披露的涉及苏州大学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视情节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受理的涉嫌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信访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查。初查应成立初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初查小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查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初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要点,说明调查结果并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是否正式立案调查的建议。举报情况比较复杂的,提交初查报告时间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后,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在作出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就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不予立案。举报人认可初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的,学校不再受理举报人今后就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
(二)予以立案。进入正式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
(三)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不认可初查结果,应提供新的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新的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如果是匿名举报或媒体、网络披露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初查结果和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派专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被举报人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章 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一条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
(一)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二)涉及教学的,由相关的教学管理部门牵头;
(三)涉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牵头;
(四)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四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调查人陈述及拟给予的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结论,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提出,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章 认定、处理、复核、申诉
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或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停止招生并取消申请上岗招生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少于24个月。视情节轻重,还将给予如下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理。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理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师德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等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二)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等第。
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职工,除按第十九条执行外,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二)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禁止其在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四)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是中共党员的,由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被调查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次或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经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拟给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行政处理的案件,以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处理建议为案件处理决定,经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
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学校按相应程序,形成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其中,批评教育由被处理人所在单位执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执行;通报批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执行;停止研究生招生、取消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由研究生院执行。
处理决定可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如恶意举报人员非苏州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通报举报人的行为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正式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解除、延期、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执行期满,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解除。但已受到撤销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降低职务等处理的,不予以恢复。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二级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派遣制人员、返聘人员、兼职教师、访问学者等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将终止聘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