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的通知
《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业经学校201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8年4月28日
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本科教学督导组织,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优化教学工作,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在相应责权范围内开展督导工作。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部)设立“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系、指导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挂靠教务部,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部)直接管理,每届任期2年。学院(部)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报教务部备案。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兼任学院(部)教学督导。
第五条 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督导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分成若干组,每组设组长1人。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科室,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做好工作开展的联络协调和支持保障事务。
第六条 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选聘由各学院(部)推荐,教务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由学校发文聘任。督导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须经学校同意,同时递补新的成员。累计三个月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应终止聘期。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在职、退休教师或管理人员中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科教学和管理,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办事认真,具有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
2.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自觉关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状况,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管理工作,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反响良好;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教学督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本科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各环节各领域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与管理等育人工作中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传播错误观点思想的言行;检查各教学单位及师生落实学校教学政策文件、制度规范、工作部署情况;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教学督导按照“以人为本,以督促导,以导为主,重在提高”的工作理念,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督导课堂教学活动。深入本科教学一线,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评课看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如发现有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传播错误观点思想的行为应坚决批评制止,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2.召开或参与各类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随访或专访个别师生员工,详细了解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建议;
3.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与评估、专业认证及其它教学评价、鉴定工作。
4.参与学校、学院(部)的教学检查活动。通过实地检查与书面档案材料检查等方式,检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与资源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对外交流等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5.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按督导工作计划或学校工作安排,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收集积累资料,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或参考;
6.完成学校、学院(部)委派的其他教学督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在履职时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有权进入教学场所进行听课或观摩;
2.有权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教学文件、资料;
3.有权向老师、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有权对学校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学院(部)工作安排,以教学工作为重点,制订每学期工作计划。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依照工作计划,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研讨督导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原则上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课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课时,并通过单独组织、参与组织、或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各项常规或专项教学检查、教学调研、教学评估等活动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调研一个专题,每学期末须提交督导工作总结和专项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以教学督导委员对口联系学院(部)的形式,开展对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的访谈与指导,加强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团结协作、各有侧重,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在保护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开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的相关开支由学院(部)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凡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方式,干扰阻挠教学督导人员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学院(部)督导工作条例,根据学院(部)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09〕94号)同时废止。